中华汽车网 > 人物 >

福特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!熊春英任江铃新总裁!最佳人事组合诞生!

2021-04-30 15:38 | 来源:网络 | 编辑:秦郐

福特宣布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,原江铃总裁王文涛任总经理;熊春英担任起江铃汽车总裁。

4月28日,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:江铃汽车)发布《关于人事变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》。公告称,江铃汽车董事会决定王文涛不再担任公司总裁及执行委员会主席,聘任熊春英担任公司总裁及执行委员会主席,熊春英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副总裁职务。此人事变动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。

请看方得网带来的报道。

江铃高层大调整

在公告人事任命调整的同时,江铃汽车还透露了福特中国商用车事业部成立的消息。

王文涛,原任江铃汽车总裁,现调任为福特中国商用车事业部总经理。在今后,王文涛的工作直接向福特(中国)总裁陈安宁汇报。在过去几十年里,王文涛与福特全球的高层已经建立起比较好的关系,这些都利于以后的工作。

“我并没有离开江铃汽车”,王文涛表示,他此后将带领专业和专门的团队,从策略层面推动福特中国商用车运营模式变革,旨在为中国客户带来更加优异的、差异化的商用车产品、精品以及销售和服务体验,更好地服务中国客户。“我新的任命是与推动江铃汽车‘成为轻型商用车行业领导者和福特高性价比产品提供者’密切相关的。”

熊春英,原任江铃汽车执行副总裁,将调任为公司总裁,其工作直接向王文涛汇报。自大学毕业以来,熊春英一直服务于江铃汽车,拥有超过30年的丰富汽车行业经验,对中国商用车及乘用车市场及行业有着深厚独到的理解,在产品规划、研发、营销、质量、制造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。曾在江铃汽车担任产品研发副总裁、执行副总裁、第一执行副总裁等多个高级领导职务超20年。

福特方表示,熊春英对中国汽车行业和江铃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卓越的经验,选派她担任江铃汽车总裁,是福特深化与江铃合作,是“更福特、更中国”的福特中国2.0战略的体现,将能更好地推动福特中国商用车战略和江铃汽车战略的实施落地。

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、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天高指出,由熊春英担任总裁,与王文涛和第一执行副总裁金文辉配合,是此时江铃汽车的最佳选择和最佳组合。“他们三位在相关领域都各自有着深厚的积累,相信他们将推动江铃汽车朝着高质量发展目标快速前进。”

此外,关于中国商用车事业部组织架构,福特目前还暂时未公布,后面会逐步来公布详细信息。

未来将强化江铃优势

为什么福特要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?其目的是什么?福特中国商用车事业部与江铃汽车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关系?

江铃汽车方面表示,福特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,主要是为了加大在中国商用车领域的工作。“在欧美商用车市场,福特具有很高知名度,在较多细分市场做到行业第一。在中国,福特只有江铃汽车一家合作伙伴,但业务开展的非常不错。一季度,江铃欧系轻客销量做到行业第一,皮卡销量做到行业第二。”

作为福特进入中国的重要产品之一,江铃福特轻客在中国市场已取得辉煌业绩。近年来,不少新势力进入欧系轻客市场,但江铃福特轻客行业地位未受到丝毫动摇。数据显示,2020年,江铃福特欧系轻客销量为9万辆,市场份额高达43%,比行业第二比重高出近15个百分点;2021年一季度销量2.3万辆,市场份额继续保持4成以上,行业第一地位难以撼动。

为了强化福特在中国商用车市场的竞争优势,更好地利用好福特在全球的商用车优势,福特成立了中国商用车事业部。“目前,除了全顺以外,福特在美国还有比较多的畅销产品。但也不是说,福特在美国的产品都会适合中国应用场景,会适当引进适合中国场景的部分产品。”江铃汽车方面表示。

在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之后,福特与江铃汽车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关系?方得网了解到,在福特中国商用车事业部成立之后,江铃汽车业务不会产生较大变化。江铃汽车仍保留自己独立的销售、研发体系,也保留乘用车、等业务板块。并不是说,江铃汽车就要取消掉乘用车业务,今后仍会帮助长安福特在乘用车方面做得更好。

说到底,福特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,是为了加强与江铃公司的合作,也将提升江铃汽车的商用车优势。“福特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,能更好地做中国商用车相关的产品策略和研究规划,也能更好理解中国商用车客户需求。在今后,江铃汽车会结合中国消费者的需求,利用福特的全球资源做更多产品的开发,与福特的各方面合作也会进一步加深,但具体细节还未公布。”江铃汽车方面表示。

当前,江铃汽车已制定了清晰的战略方向、目标定位和实施路径。未来,江铃汽车将在新的管理团队组合下,坚定一切以客户为中心,加速公司转型升级创新。

近年来,越来越多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商用车领域,甚至开始在中国投建独资工厂,这足以看出跨国企业对中国商用车市场的看好。如今,福特也宣布成立中国商用车事业部,这意味着中国商用车市场又多一劲敌。

“狼来了”,已经不是传说,而是一个可怕的事实。

分享到: